参考译文:
第一篇译文<?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董事行为准则 (a)董事会成员履行董事义务,应 (1) 诚信行事;和(2)以其合理认定的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 (b)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在知悉与其决策职能相关的信息,或专注于其监管职能时,应以相同职位者在类似情形下合理认定应有的谨慎来履行义务。 (c)董事履行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义务时,有权信赖(e)款第(1)项或(e)款第(3)项所规定之人员:该人员可接受由董事会以正式或非正式行为转授的权力或义务,以履行相关法律允许转授的一项或多项董事会职能;除非该董事具备相关知识致使此种信赖失去合理性。 (d)董事履行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义务时,有权信赖(e)款所指之人整理、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数据;除非该董事具备相关知识致使此种信赖失去合理性。 第二篇译文 所有权默示条款 (1)除下列第(3)款适用的买卖合同外,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承担一项默示条款——发生现实交付买卖中的卖方,应具有销售货物的权利;出售协定中的卖方,应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时具有销售该货物的权利。 (2)除下列第(3)款适用的买卖合同外,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还承担另外一项默示条款,即: (a)货物上应不存在,且在货物所有权移转前应一直不存在,任何在合同成立前未向买方披露的或买方不知悉的担保或负担; (b)买方应能平静地占有货物,除非受到货物所有人、其他已向买方披露的或已为买方知悉的对货物享有担保或负担权益之人的妨碍。 (3)本款适用于从合同能够看出,或根据合同的情况可以推断出的、卖方意在移转他或第三人拥有的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4)适用第(3)款的合同中应含有一项默示条款,即卖方知悉而买方未知悉的全部权利担保或负担在合同订立之前已向买方披露。 (5)适用第(3)款的合同中应含有另一项默示条款,即下列三者应不会妨碍买方对货物的平静占有,这三者是: (a)卖方; (b)在合同当事人认定卖方可转移第三人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该第三人; (c)任何通过卖方或从卖方处主张权利之人,或其他非在合同订立之前已经披露给买方或为买方知晓的负有担保或负担之第三人。 |
|部落|Archiver|英文巴士 ( 渝ICP备10012431号-2 )
GMT+8, 2016-10-5 12:00 , Processed in 0.059151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